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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红包征税文件已下发 个人派发不缴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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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8-10 09:52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5-08-10 07:12 来源:经济参考报  我有话说


  征收“网络红包税”需慎重
  据报道,我国税收部门可能引入监管新规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征税,相关文件已下达至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。如果消息属实,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即将到来。
  对此,网友认为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互联网红包进行征税,存在一定合理性。但在执行层面亟需出台更加细化的标准。网友还表示,互联网红包只不过是当下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,理应给予一定的鼓励。征收网络红包税应该情理兼顾,不可操之过急。
  征税存在合理性
  据悉,此次征税只针对企业派发给个人的现金网络红包,“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,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,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”。
  网友“杨国英观察”表示,从企业营销的角度,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,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,故而,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,存在一定合理性。
  网友“齐俊杰”认为,态度必须明确,企业发放红包的支出项是要交税的,而且要按个人所得税代缴,这叫做税法精神。不然,就会有企业拿红包发工资,拿红包结算货款。
  执行层面需细化
  不少网友表示,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谁来缴纳?怎么缴纳?这些实际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与细化。网友建议,有关部门应出台与网络红包税相关的实施细则,比如设定起征点。
  网友“马丁马小虎”举例说,抢了0.6元红包,按照税率,应当依法缴纳0.12元的个人所得税。如果个人缴纳,且几毛钱、几块钱都要征税,其中的征税成本要远大于收益。
  网友“杨国英观察”表示,无论“网络红包税”是否在酝酿中,可能的征税名目、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,即便是为堵住偷税漏洞计,也要避免对小额红包的“误伤”,这样才能做到情与理兼顾。
  有网友认为,征收互联网红包税,有两个直接后果:第一,企业不再给消费者发红包了,或者尽量少给消费者发红包,消费者利益相应减少。第二,红包营销成本大幅提高,或成为不少小微企业难以承受之重。
  “虽然个税本质上看是由收到红包的用户承担,但实际效果肯定是发放红包的企业负担加重。”网友“采悟”表示,如果严格执行红包的个税政策,企业要增加25%的市场推广费用;或者按照同样的市场推广预算,只能达到之前80%的活动效果。
  网友认为,在当前,更迫切的是考虑如何为企业减负,而不是增加税负。互联网红包只不过是当下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,理应给予一定的宽容和鼓励。(记者 王玉 整理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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